2025年4月24日,涉外法治研究院发展论坛第四期成功举行,主题为《中国公司——从“公司国家”到“国家公司”的历史转变》。本场讲座由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孔庆江教授主持,主讲人为澳门大学助理教授、墨尔本大学研究员王艺琳博士。英国杜伦大学法学院杜明教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多位教师参加讨论。

王艺琳教授首先介绍了本项研究的背景。她指出,本项研究关注公司、国家与国际法三者之间的互动,尤其聚焦于殖民地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国际法的演进,并从历史维度探讨“公司国家”与“国家公司”观念的起源与发展。王教授指出,魏源《海国图志》中首先关注到了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经营模式,反应出清政府官员对于英国公司商业模式的赞赏。随后,她对“公司”一词的多语言文本进行了比较,指出该词最初源于东南亚地区基于家族的民族治理结构,并在历史进程中发展出多重含义:既可以是为共同利益而设立的政治组织,如兰芳公司,也可以是指代从“公司货物”衍生出的“公司船”或特指中国的船只与船东,此外亦可专指东印度公司。王教授认为,清政府对东印度公司制度的逐步认知,体现了其对现代化的尝试与反思。在这一过程中,公司的法律形式和商业运作模式与政治治理逻辑发生了深刻交织。从清代首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到清朝《公司律》的制定,均显著受到英国本土立法的影响。但这一过程并非对外来法律制度的机械移植,而是在引介过程中与本土治理逻辑产生了深度互动,并在适应与调整中逐步实现制度重构。
在座谈环节中,杜明教授指出,公司已成为国际法中不可忽视的主体。公司所从事的行为不仅包括私主体行为,还涉及国家背景下的公法行为,公司需要履行的不仅是自身的商业义务,还包括某些国际法规范。杜教授高度评价了王艺琳教授在研究中采用的历史研究方法,认为历史视角对于国际法治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王教授的研究在公司法、比较法与国际法的交叉领域展现出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研究价值。
王蔚教授表示,讲座带来了多方面的启发。一是应从历史角度深入发掘制度的演变;二是当前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其权力边界已被重塑,跨国公司对国家主权构成新的挑战,可能对宪法秩序产生冲击;三是研究需重视本土法律资源,深入理解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之间的张力。
姜冯安老师、周一帆老师与王楚晴老师结合自身研究背景,分别就公司在国际法中主体地位的认定、公司的义务及其在规则制定中的作用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见解。
最后,孔庆江教授总结指出,公司在国际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尚未撼动以国家为核心的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法在对公司施加义务的同时,也赋予其一定的权利。然而,公司难以与国家处于完全对等的地位,其法律地位仍受国家主导的国际法结构所制约。公司地位的演变及其可能带来的制度影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本次讲座为探讨公司与国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在热烈的学术交流与精彩的观点碰撞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