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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推动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融合发展

发布日期:2023-08-01   点击量:


【编者按】近日,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在国家法官学院举行。此次研讨班为期两天,与会人员采取分组讨论、互动发言等形式展开研讨,同商共议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黄进作了题为“推动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融合发展”的点评。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23年07月15日第03版

推动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融合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黄进:

一是审判工作现代化要推动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融合发展。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审判,是定分止争,追求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大家知道,纠纷解决指的是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对纠纷予以化解和处理的活动,而纠纷预防指的是在纠纷未发生之前针对纠纷可能产生的原因和因素,采取宏观或者微观的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对可能引发纠纷的主体、事项进行早期防御、干预与矫正,以防止、减少、避免纠纷发生的活动。由此可见,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是争端治理问题的两端和两面。纠纷预防重在防患于未然,纠纷解决重在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分歧、纠纷、争议和争端。相比较而言,从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善治角度来说,防患于未然的纠纷预防甚至可以说优于救火于已然的纠纷解决。但是,两者的根本目的其实是一致的,即避免和消除纠纷,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秩序。过去,我们法学法律界比较偏重于研究纠纷的解决,对纠纷的预防关注和研究非常不够。因此,审判工作现代化要推动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融合发展,这首先也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我非常赞同张军院长讲的审判工作现代化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

二是审判工作现代化要重视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我国已深度融入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体系。我们必须思考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司法审判特别是涉外审判工作中发挥什么作用并如何发挥作用。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是基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一基本理念提出来的。在涉外审判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仅要加快涉外审判工作战略布局,加强涉外审判体系机制建设,强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与协助,而且要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坚决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是审判工作的现代化既要依法监督仲裁、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更要大力支持仲裁、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作用。

纠纷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对纠纷解决而言,诉讼机制是基础,是核心,是根本,是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审判工作要依法对仲裁、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加以监督。但司法审判工作不可能代替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能越俎代庖,还要大力支持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并让其充分发挥作用。而且,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在独立运行、各司其职的同时,还要相互关照、相互支撑、相互衔接,加强诉调对接、裁调对接,探索构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我这里特别希望我国司法机关大力支持仲裁。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仲裁是全世界法学法律界共识度最高的领域之一,要充分认识到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性、作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可代替性、作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成要素的不可或缺性、仲裁裁决基于1958年纽约公约可以在世界上172个国家得到执行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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