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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李良副教授论文发表于SSCI一区权威期刊 International Data Privacy Law

发布日期:2025-11-13   点击量:

近日,我院李良副教授的科研成果《Theories of Harm for Excessive Personal Data Collection: What’s Wrong and Whose Job?》发表于牛津大学出版社旗下的国际顶级学术期刊 International Data Privacy Law(SSCI一区权威期刊)。该研究聚焦于当前全球数字经济与平台治理领域的前沿议题,对个人数据过度收集所引发的法律规制问题,尤其是涉及竞争法与个人数据保护法的交叉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与理论创新。

研究背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数据的过度收集(excessive personal data collection)已成为全球监管与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以德国Facebook(Meta)案为代表的实践,引发了关于竞争法与个人数据保护法适用边界的广泛讨论。尽管该案最终将Facebook的数据行为认定为竞争法意义上的“剥削性滥用”,但关于消费者受害性质及应由何种法律框架规制的争议仍未平息。

主要观点与创

李良副教授在文中挑战了基于德国Facebook案产生的主流学术观点,即应通过竞争法下的剥削性滥用理论来规制数据过度收集。其研究指出,与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排他性滥用等场景不同,在“经营者对消费者数据进行直接的剥削”这一问题上,行业监管、数据保护法与隐私法框架,才是应对此类问题更为恰当与有效的路径。

在论证中,研究构建了一个全景式分析框架(panoramic analytical framework),系统检视了四种经济性损害理论与两种非经济性损害理论,从而对现有立场进行了跨维度的再评估。研究不仅关注了传统讨论较多的“过高定价”“产品质量下降”等经济性损害类比,还纳入了此前被忽视的非经济性损害(如隐私侵害、个人数据侵害)以及数据驱动的价格歧视与广告实践等邻接性问题,提出了新的解释路径与理论界定

研究结论与意

研究发现,在“过度数据收集”场景下,现有的四种经济性损害理论在实证与逻辑上均存在较大局限。部分非经济性损害虽可识别,但其性质决定了竞争法并非应对该问题的合适工具。相较之下,行业特定规制、隐私与数据保护制度更具针对性与制度适配性。

这一结论不仅对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框架具有启示意义,也为非欧盟法域(包括中国在内)在评估“数据过度收集”规制路径时提供了重要比较法参考。该论文的发表,标志着中国学者在数字经济法治与数据治理全球话语体系中的持续发声与学术贡献。

原文链接:https://academic.oup.com/idpl/advance-article/doi/10.1093/idpl/ipaf010/8317654?utm_source=authortollfreelink&utm_campaign=idpl&utm_medium=email&guestAccessKey=8fcae9a6-7380-442f-aca3-9fe289a60744#53951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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